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坚持公益属性,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第三条 校 名:福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
(fuzhou vocational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)
第四条 地 址: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上下店路60号
邮 编:350002
第五条 学院性质: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组织,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,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,独立承担法律责任。
第六条 学院的审批机关是:福建省人民政府,业务主管机关是:福建省教育厅,登记管理机关是:福建省民政厅。学院接受审批机关、业务主管机关、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、监督和管理。
第二章 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
第七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福州火星电脑技术有限公司魏培才。学院的开办资金为肆千万元整。
第八条 学院举办者权利包括:
(一)了解学院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;
(二)推荐学院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和监事;
(三)根据法律、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入或派代表进入董事会,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、管理权。
(四)有权查阅学院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院财务会计报告,有权向董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。
第九条 学院举办者义务包括:
(一)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院章程;
(二)按时、足额履行出资义务,保证学院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,保证学院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;
(三)依法保障学院的法人财产权,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,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院财产。
第十条 规模: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办学条件,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。
第十一条 学院优先设置和发展面向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急需的专业,形成以计算机类、电梯工程技术专业为特色,多专业协调发展的专业结构。
学院在原有专业基础上,结合实际,适时调整、优化学院的专业结构。
第十二条 学院是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、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。
第十三条 学院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,同时充分利用条件,积极开展学历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。招收高中或中职毕业生,学制为3年。
第三章 董事会和监事会
第十四条 学院设董事会,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,依法行使决策权。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。
第十五条 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、院长(校长)、党组织负责人、教职工代表等7人组成。董事会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名,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,党组织代表由学院党组织推荐。
董事会成员应品行良好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品行良好,身体健康、能正常履责,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。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。成员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。
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,董事任期届满时,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可连聘连任。
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选举本届董事会董事长;
(二)出资投建学院;
(三)变更举办者,扩大投资;
(四)任命、解聘院长(校长);
(五)制定高等职业院校发展规划;
(六)修改学院章程;
(七)审核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八)决定学院的分立、合并和终止;
(九)拒绝任何侵犯学院权益的行为;
(十)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七条 董事长依法履行以下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;
(二)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(三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经三分之一董事提议,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。
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,根据办学层次、规模和需要,学院可设副董事长1-2名。董事长、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董事长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在中国境内定居,品行良好,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。
第二十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,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,由副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其行使职权。
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,并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做出。
下列事项属学院重大事项,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:
(一)变更举办者;
(二)聘任、解聘院长(校长);
(三)修改学院章程;
(四)制定发展规划;
(五)审核预算、决算;
(六)决定学院的分立、合并、终止;
(七)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,不得少于3人,并推选1名监事长。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,且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。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。
董事会成员、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、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。
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,忠实履行职责。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监督学院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是否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章程的规定。
(二)监督董事会和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,当董事会和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。
(三)检查学院财务。
(四)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。
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根据监督情况,向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。
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监事会决议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,方可通过。
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。
第二十五条 学院院长(校长)由董事会聘任,接受董事会领导,院长(校长)任期为三年,可以连任。
院长(校长)应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在中国境内定居;
(二)遵守国家法律,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,品德高尚,作风正派,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,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,个人信用状况良好;
(三)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,身体健康,能依法履行职责;
(四)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和良好办学业绩;
(五)具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。
第二十六条 院长(校长)聘任副院长(副校长)、各系处领导、组阁院务会。聘任分立学院院长和院务会,任期每届三年。
第二十七条 院长(校长)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,依法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执行学院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;
(二)实施发展规划,拟订年度工作计划、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;
(三)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,实施奖惩;
(四)组织教育教学、科学研究活动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;
(五)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;
(六)学院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。
第二十八条 落实校园安全责任,建立健全风险防范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置机制,保障师生权益、生命财产安全,维护学院安全稳定。
第四章 经费来源、财产及财务制度
第二十九条 学院经费来源包括:
(一)举办者投入;
(二)政府资助;
(三)收取学费杂费;
(四)利息;
(五)捐赠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学院取得的收入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,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,不得在举办者、捐赠人或董事中分配。
第三十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、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,存续期间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、抽逃。
第三十一条 学院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年度财务、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。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学院实行独立的财务预决算和各项成本核算,学院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财务执行情况,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检查。
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,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,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。
第三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出台的民办学院收费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,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,同时,按规定向社会公示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学院收费标准变动情况等,报有关部门备案。
第三十三条 学院取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、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,不得在举办者、捐赠人或者董事中分配。
第三十四条 学院依法交纳税费,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及受赠的财产为学院所有,办学结余全部用于继续办学。
第五章 教职员工的权利与义务
第三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、其他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。学院根据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,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岗位。
第三十六条 学院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、考核、晋升、奖惩等,具体办法由院务会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。
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根据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:
(一)开展人才培养、教学科研等岗位要求的工作,参加学术团体,开展学术活动;
(二)了解学院改革、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,对学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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